kaiyun电脑版:【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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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第八期食品安全领域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速康百货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3月26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线索后立案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微店“速康百货商行”销售普通食品“康源晨光益生菌复合固体饮料”时,其商品宣传页面有“抗幽减肥多功效!养护肠胃效果好!”的宣传字样,以及“好菌助肠 自然通!促进垃圾排出,缓解嗯嗯不畅,平衡肠道菌群”“好菌助肠 放心吃!积食胀气 消化困难 大餐后肠胃不适”等内容的宣传图片。上述宣传内容中涉及抗幽门螺杆菌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减肥)”“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有助于消化”“有助于润肠通便”等保健功能。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6月11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2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案核查。经查,慧流香(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的“康畅达菊粉火麻仁颗粒(固体饮料)”产品,在销售页面宣称该产品具有“润肠通便”“改善肠道”的保健功效。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5月26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无棣县车王镇妈妈宝宝奶粉屋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婴儿配方奶粉产品上方贴有宣传便签,宣传“68 种营养+三微小分子蛋白,乳清蛋白含量80%,天然 OPO,珍稀4倍乳铁蛋白+乳源 OPN,双益生菌+益生元组合,100%乳糖好吸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宣传内容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5月29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7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沾化区幸福九号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内播放的五谷茯苓营养代餐速食宣传片中,宣称“航天营养代餐粉是药食同源,温和养胃、健脾祛湿、消水肿”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12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县何坊街道钰然保健食品销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25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滨州市12345承办单后立案核查。经查,当事人为引起消费者关注,在其门店内宣称蜂蜜具有“补肾益气”“消肿散结”“清热润燥”功能,且没办法提供相关功能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6年6月18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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